老边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营口金辉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2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386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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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老边区营东新城营东大厦一楼东侧
邮 编:115005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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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口金辉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项目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钢铁工业园区 |
营口金辉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钢铁工业园区。占地面积60228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新建1座天然气竖窑,改造原4台燃高炉煤气竖窑、原有动力系统设备、传输系统,设置全封闭输送物料,总投资15000万元,项目建成后年产40万吨一级冶金石灰。 |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一级冶金石灰生产线的上料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共设置1套(TA001)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竖窑烘烤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共设置2套(TA002、TA003)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由2根28、23米高(DA002、DA003)排气筒排放。转运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共设置1套(TA004)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由1根15米高(DA004)排气筒排放,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厂区内颗粒物满足《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附表规定限值,无组织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新建企业标准要求。 2、水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经管网排入营口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允许排放浓度的限值。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及落地尘、废布袋统一收集外售,不外排。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以上固废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废机油、废油桶、废油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设施,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